[北京应急借钱]P2P监管大幕将启 业务规模“杠杆限制”之辩(2)
时间:2026-05-21 01:16 浏览量:522
信息中介与杠杆管理之辩
与注册资本门槛相比,市场更关注P2P的“杠杆管理”。闭门会议上,有监管人士提出考虑按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标准,对P2P机构实施最高10倍杠杆管理。
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。前述与会人士则透露,虽然监管细则没有标明P2P杠杆率的计算方式与杠杆率,但与会者基本默认是“待收资金/注册资本”。
“会上各方对此有不同看法。”他说,这涉及到对P2P平台的定性。监管层一直强调P2P机构要充当“信息中介”,此类似乎不应纳入杠杆管理范畴。
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,“10倍杠杆限制”是否最终落地仍存疑问,“我觉得不一定会出台,不然有点前后矛盾,信息平台为什么要管杠杆?互联网金融不应用银行的思路去管,平台经营好坏跟杠杆率关系也不大。”
北京市e贷方颂则称,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P2P行业的纠结。“P2P都宣称是信息中介,但出了问题还是首先自己兜着,对投资者保本保息。不过,监管层又不能定性你是信用中介,不然等于承认你的做法。”他认为,监管法规会采取“先一刀切、后逐步完善”的路径,在统一杠杆率之下,逐渐引进更复杂的计算方法,信息透明、风控严格的平台降低杠杆率,类似银行的资本金管理。
记者了解到,此前监管层曾考虑对P2P机构进行分类监管。若P2P机构实质上对自身发行的产品提供兑付担保,则定性为信用中介,可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办法加以监管;反之则属于撮合交易的信息中介,采取负面清单的准入模式。但彼时监管层并未明确分类方式,业内一般认为以“是否提供担保”和“是否采用资金池模式”为标准。本次闭门会议并未对此予以确认。
有与会人士认为,P2P机构若属于“信用中介”,理应通过一定的杠杆管理措施应对自身的流动性风险,但若是“信息中介”,其风险管理的重点则体现在平台业务模式、风险控制模式、业务稳定性(如借款集中度、投资集中度等)的多个维度。
不过一位接近银监会的知情人士透露,尽管不少P2P机构标榜自己是“信息中介”,仍可通过关联担保公司为自身P2P业务提供担保兑付承诺,甚至借助自建的基金池业务或份额转让平台提供隐性担保,实质上是“信用中介”的业务模式。
“有人曾私下向监管部门反映,P2P机构作为信息中介,是否能豁免杠杆管理。”前述与会人士回忆说,但监管部门对此也没有表态。
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,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表示,国外P2P平台就是根据注册资本金来规定平台业务量的大小,也就是所谓的平台杠杆率,“其实国内的情况更复杂。国内平台存在注册资金、风险保证金是否真实的问题。设置杠杆限制进行管理,还是很有必要的。”
记者多方了解到,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举行这次闭门会议,主要是就P2P监管条款向业内征求意见,不排除最终条款会做相应修改。(21世纪经济报道)